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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
2008-06-02 09:18  文章来源:合作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修订)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2、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4、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六、申请材料: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5、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6、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7、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8、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别说明:经商务部同意,下列情形可免予提交上述有关申请材料: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中方在境外自用;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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