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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2008-06-02 10:24  文章来源:合作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许可部门审批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申请材料:
1.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 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 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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