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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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2 11:38 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实施机关:商务部
审批类型:核准
审批内容: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机构)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4、《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商合字[2005]114号)
办理条件:无
办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
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二)地方企业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投资的地方企业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批复同意后,报商务部(合作司)备案。
在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令中规定的135个国家之外投资的地方企业经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的内地地方企业,涉及间接上市和投资性业务的须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合作司)核准。其余情况由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报送材料目录: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表格下载:境外投资证书备案表(http://zchq.ec.com.cn)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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