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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2008-06-02 10:22  文章来源:合作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商务部委托)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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