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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办理程序
2008-06-02 11:31  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相关申请事宜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三、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
  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八)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及所需材料要求,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答复: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发出补正内容告知书;对审定合格的申请,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在线查询栏目中网上公示和合作指南频道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批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六、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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