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换证以及业务统计培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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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3 15:15 文章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相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25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9]3号),现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换领《资格证书》,原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自2009年3月1日起作废。企业换领《资格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
2、 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可从商务部网上下载),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3、 2008年7月1日之后有效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4、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足额缴纳备用金的证明。
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培训”的通知》(商办合函[2009]32号),商务部将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总结全国2008年对外承包劳务统计工作、布置2009年承包劳务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系统升级完善说明等。培训对象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企业的统计人员。培训时间为2009年4月1-2日(3月31日报到),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南郊宾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982,参会人员自行前往。)往返差旅费及培训期间有关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请于3月20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我厅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联系人:陈郁文 联系电话:65363737 传真:65339520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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